88.01.23台建師嘉字第八號
台灣省嘉義市政府 第四次法令疑義協調會紀錄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嘉義縣市辦事處
一、時間:八十六年元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88.01.23台建師嘉字第八號
二、地點:陳資雲建築師事務所會議廳
三、主持人:陳局長基本,劉主任瑞豐
四、出席人員:(嘉義市政府)
陳局長基本、蘇技正昭茂、陳課長榮興、蔡正雄、鄭景文、柳景仲、
吳泰豐、林東宏、范惠真
(建築師公會)徐文志、劉瑞豐、陳資雲、吳錦榮、黃德介、劉家麟、
張純菁、陳茂柏、陳資雲、吳德揚、陳兆璋、洪志濃
五、討論提案:
提案一:未辦理變更設計而建築執照查驗欄均已蓋章簽證符合,應如何辦理?
提案人:嘉義市政府
決 議:擅自變更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以罰款。
提案二:兩筆以上畸零地合併共同申請建築執照,可否申請為兩戶以上並且列名。
提案人;嘉義市政府
決 議:一、有獨立之樓梯及獨立之設備則可分戶,但必須合照申請。
二、屋突,陽台等可分別檢討。
提案三:農業區建地目申請建築執照,並在都市計畫發佈前建地目而發佈後再行分
割,且地上均無合法建築物,是否准予建築。
提案人:嘉義市政府
決 議: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辨理。
二、就現行法令疑義,收集相關資料成立專案小組,再提會討論。
提案四:提請廢除嘉義市騎樓設置標準單行法規回歸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二十條之
規定。
提案人:陳兆璋建築師
決 議:建請市政府採納辨理。
提案五:原合法房屋已指定建築線在案要立體增建或不緊鄰建築線之平面增建。是否
須測建築線?
提案人:嘉義縣市辦事處
決 議:一、現有巷道併於建照申請。
二、面臨未開闢之都市計畫道路,申請增建之位置,距離建築線退縮該道路
寬度一半以上則免再申請建築線。
提案六:如圖例(附圖l)中,中庭挑空部份之走道,可否做陽台使用不計入建築面
積?
決 議:本案依陽台檢討但前後空間斷掉應依通道檢討,計入建築面積。
提案七:郝市計畫內載明四公尺寬人行少道,或拓寬為六公尺或八公尺,是否可供車
輛進出使用?請討論。
提案人:侯長輝建築師
決 議:由市政府請示。
提案八:嘉義市河川兩側土地涉及防洪線(禁)建範圍,如何審查?請討論。
提案人:侯長輝建築師
決 議:由市政府洽請水利局提供。
提案九:案件協審核准送市政府後,若要求稍作修正,是否需要再送回公會?
提案人:嘉義縣市辦事處
決 議:免再送回。唯圖說不能抽換。
提案十:建築物低層且上方無遮蓋物之突出部份,視為雨庇?屋簷?
提案人:劉家麟建築師
決 議:正面玄關上方以屋簷檢討。
提案十一:陽台外側之造型變化及陽台外線與地界線距離須達1M以上之規定如何認
定?
提案人:劉家麟建築師
決 議: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提案十二:如圖例:被鄰房佔用是否要拆防火間隔?
提案人:嘉義縣市辦事處
決 議:應扣除被佔用部份做為基地面積。
提案十三:如圖,現有巷道寬度認為A或B,圖中C為現有巷道排水明溝,是否為公
共設,若巷道寬度認定為 A,是否造成C為畸零地?
提案人:陳資雲建築師
決 議:現有巷道寬度為B。淨寬之認定以C是否加蓋為準。
提案十四:如圖A、B、C基地均為空地。B基地面寬不足為畸零地,若A基地先興
建,是由A基地留設保留地?抑或由C基地留設保留地即可?
提案人:陳資雲建築師
決 議;先建者不必保留。
提案十五:同一基地內原有建物(合法)依當時之法令未留設騎樓,於辦理興建時,
原有建物之騎樓地部份是否需配合留設?
提案人:張純菁建築師
決 議:同一基地檢討時應配合留設。
嘉義市政府提請注意事項:
(一)建照申請書上之建築師事務所聯絡電話務必填上。
(二)用途變更申報書、申報表印錯部份,請更正並於申請人處加印原使用執照之「起
造人」欄而原起造人免簽章。
三、86.1.29本辦事處再函市府工務局(86.1.29台建師嘉字第九號)併成第
一次至第四次協調會會議記錄,呈請市府追認。
四、86.2.25本事務所再洽市府工務局,其仍不予承認。
決 議:會議結論送達市府,由市府回函同意後實施。
提案五:依技術規則第四章第九十五條規定,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
應設置兩座以上直通褸梯,但樓地板面積計算依同章第八十九條第五款規項
定,不包括防空避難室、電梯間、蓄水池…等,故地下室樓地板200平方公
尺面積是否應將上列面積扣除。
決 議: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