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次法規協調會紀錄

台灣省嘉義市政府工務局 第十五次法規協調會紀錄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嘉義縣市辦事處

 

時間:九十年七月四日下午二時

 

地點:台灣省建某師公會嘉義縣市辮事處會議室

 

主持人:陳局長基本、陳主任兆璋

 

出席:(嘉義市政府)

   陳局長基本、蘇參議昭茂、許技正世緝、謝課長天富、黃昆木、林尚卿、林束

   宏

   (建築師公會)

   郭榮鍊、張純菁、蔡明宏、黃書清、謝耀州、林明仕、蕭德閏、鄭正雄、黃德

   介、徐文志、陳兆璋、許瑞榮、陳資雲、吳錦榮、王俊智、郭文雄、劉家麟、

   侯長輝、 劉瑞豐、張弘昌、吳德揚

 

討論事項:

提案一:申請建造執照時辦理套繪之可行性及執行方式,提請討論。

說 明:一、配合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查核審查表審查項目第十六項:奔繪圖查核結

      果基地無違反規定重複建築使用之審查項目。

    二、辦理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變更設計時,若基地地號、面積及建物位置

      變更應再檢討。其餘則免附。

    三、擬自九十年八月依日起實施。

提案人:嘉義市政府工務局

決 議:於辦理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時檢附,另辦理變更設計時,若基地地號、面積

    及建物位置變更時檢附,其餘則免附,並自九十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提案二:執行建造執照抽查作業時,建築師及專業工程技師對其簽證項目違反建築師

    法及技師法規定者之懲處事宜,提請討論。

說 明:一、為提高行政服務效率及建築設計品質,並誰對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落

      實建築師及專業工程技師簽證制度。

    二、制定本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

提案人:嘉義市政府工務局

決 議:1‧市政府與建築師公會組成專案小組研擬相關辦法提會討論。

    2‧本處由吳錦榮、劉瑞豐兩位建築師參加研擬。

 

提案三: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一六二條之規定,陽台深度未逾二公尺部分得

    免計入容積;又依同篇第一條第三款之規定,陽台深度未逾一‧五公尺部分

    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如依同篇第一條第四款之規定。陽台深度超過一‧五公

    尺未逾二公尺之部分,應否計入樓地板面積,提請討論。

提案人:嘉義市政府工務局

決 議:陽台、屋簷深度超過一‧五公尺未逾二公尺部分免計入樓地板面積。

 

提案四:如下圖所示,C申請建照時,若A與B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時,其保留地應

    如何留設,又A與B為不同之二人所持有時,其保留地又應如何留設,提請

    討論。

提案人:嘉義市政府工務局

決 議:依其是否是「唯一」應補足或整理考量。

 

提案五:一邊面臨都市計畫道路一邊面臨和設通路之基地,申請建照時是否仍需設置

    防火間隔,提請討論。             提案人:詹朝光建築師

決 議:仍應留設防火間隔。

 

提案六:學校建築物新舊交接申請建照使照,以連接走廊連接者是否仍有楝距問題?

提案人:詹朝光建築師

決 議:仍受棟距限制。

 

提案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中:

一、  第六條規定臨時建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與二公尺以上既成巷道相連接。若與計劃道路連接是否亦可?提請討論。

二、  第七條規定在公共設施道路及綠地保留地上,申請臨時建築者,限於計畫寬度在一五公尺寬以上,並應於二側各保留四公尺寬之通路。若基地位於綠地中間,如何留設四公尺寬之通路?提請討論。

提案人:王俊智建築師

決 議:一、可以。

    二、四公尺通路留設於綠地之兩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