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次法規協調會紀錄

台灣省嘉義市政府工務局 第十六次法規協調會紀錄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嘉義縣市辦事處

 

時 間:九十-年七月廿五日下午三時

地 點:辦事處會議室

出 席:嘉義市政府

    陳局長基本、蘇參議昭茂、陳副局長岸、謝課長天富、蘇振銘、官妙燕、林

    尚卿

    建築師公會

    郭榮鍊、陳兆璋、郭信村、王鏡偉、侯長輝、蔡明宏、張純菁、鄭正雄、黃

    書清、陳資雲、吳政哲、吳錦榮、詹朝光、詹益源、謝燿州、劉家麟、侯文

    嘉、洪志濃、林建良、洪哲正、陳茂柏、黃德介

 

討論事項:

提案一:有關農業區內農會之申請補照事宜,提請討論。

說 明:一、申請農業用地供農業使用證明書須檢附該農會或圍牆之使用執照。

    二、在農業用地興建農含辦法實施前之補照申請,無須檢附供農業使用證明。

提案人:劉家麟建築師

決 議:農業區內農舍申請補照,若申請人檢附區公所文件(退件原因僅為無農舍建

    築執照),則依建築法罰鍰核發建造執照。

 

提案二:面臨都市計畫道路,申請三戶以上透天厝,依共照案申請是否仍符合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規定,提請討論。

提案人:詹期光建築師

決 議: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提案三:陽台裝飾條或收邊是否可不計入陽台深度,提請討論。

提案人:詹朝光建築師

如 圖:

     

決 議:尺寸面積計至結構體其裝飾材料依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不得逾十公分。

 

提案四:如圖基地為合照,A7、A8、A9、A10三樓可否留設陽台,提請討論。

提案人:吳玫哲建築師

決議:迴車道上方可留設陽台,唯淨高至少三公尺以上

提案五:如圖基地A與基地B,是否皆須留設防火間隔?提請討論。

提案人:吳政哲建築師

決 議:兩基地均為二面以上臨接道路,均免留設防火問隔。

 

提案六:落實建築師及專業技師之設計與監造責任,提昇執照核發效率。

說 明: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規定及內政部「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部分」辦理。

提案人:嘉義市政府工務局

決 議:一、工務局僅依審查表規定項目審查,其餘由專業技師負責、建築師簽證負

      責。

    二、申請建築執照應依建築法籍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減其申請相關書

      圖文件,另配合儘速發照。

    三、若有爭議則提建築爭議事件委員會。

散 會:下午五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