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01.20台建師嘉字第七號
台灣省嘉義市政府 第二次法令疑義協調會紀錄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嘉義縣市辦事處
一、時間:八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 85.01.20台建師嘉字第七號
二、地點:本處辦公室
三、出席人員:(嘉義市政府)
蘇技正昭茂、陳課長榮興、柳景仲、林志勤、林東宏
(建襲師公會)
劉瑞豐、洪志濃、林建良、黃德介、侯長輝、張純菁、郭榮鍊、陳責
雲、陳兆璋、吳坤泉、劉家麟、蔡敏三、徐文志、陳茂柏、吳德揚
陳課長報告:
(一)若有部份土地同意書,請幫忙審查核對是否正確。
(二)現有巷道最好能標示總長。
(三)於協審時有關申請基地位置請於地籍圖上塗上紅色,以方使辨識。
(四)畸零地問題,請一併幫忙檢查。
(五)立面女兒牆高度算法,若有假牆應自頂端底下計算,然局部造型裝飾用不
在此限。
(六)協審卷宗請按審查順序,最好於旁編號並貼上標籤。
(七)騎樓退縮地請塗黃色(可做空地),若有概騎樓部份加紅色斜線。
(八)私設道路與既成道路之角地,仍應留設防火間隔。
蘇技正報告:
(一)配置圈或現況圖請描繪一個街廓以上,若有現有巷道應標示巷道距離。現
況圖並標示鄰近周圍樓層高。
(二)土地使用同意書請貴公會做統一範例。
(三)簽證表在備註欄上請勿加任何註記。
四、討論提案:
提案一:核釋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十八條騎樓地之規定。若既成道路大於計畫道路時,
到底是從計畫道路邊線算起?或是從既成道路(現有巷道)邊線算起?其疑
義。
提案人:劉端豐建築師
決 議:依既成道路之建築線邊緣起留設法定騎樓地。
提案二:經委員會決議之案由案例,應經由何種程序確認?
提案人:陳兆璋建築師
決 議:一、會議名稱|嘉義市政府建管法令協調小組會議。
二、建築師公會只要彙整滿三個案件即可召開,時間為每週一及週四下午。
三、協調會議結論由公會彙整後送市政府核備,並發文函覆公會。
提案三:審查人員(市府人員及設計建築師、協審建築師)審查項目,如何界定?
簽證表與審查表項目重覆部分份,如伺界定?
陳兆璋建築師
決 議:一、面積計算方式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審查人員只審查建蔽率部份。
二、協審項目仍依合約規定執行,第一、二項有關產權及都市計畫部份,協
審建築師得協助審視,若與設計建築師意見不同,可加註由市攻府裁定。
三、第四項第四款只審查a、樓梯座數b、級高c、級深 d、平台寬度e、
樓梯淨高f、摟梯寬度g、扶手高度,第五款只審查防火間隔即可。
第六款防空避難審查a、面積b、出入口c、方向。
第七款停車空間審查a、輛數b、位置c、車道淨寬(總數超過五十輛、
須設雙車道)。
提案四:建築物各棟均有防火區劃分隔開,超過十層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500
平方公尺,是否須設置緊急昇降機。
決 議:免設置緊急昇降機。
提案五:建築物五層非供公眾使用,其地質鑽探簽證可否由建築師簽證?
決 議:暫先依建其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由建渠師簽證即可。
提案六:一、現有巷道角地防火間隔應否留設?
二、如另側未達兩公尺,如何留設?(如左圖示)
三、陽台留設方式疑義。(如圖是否可行)
四、現有巷道角地退縮地或截角地為保障土地所有人權益並杜絕糾紛在政府
未予徵收補償之情形下,是否准予計入法定空地。
五、土地登記簿已登記地目「道」之土地政府未依法廢止是否一定做道路使
用?如部分被佔用,是否認定為違章而仍應依道路使用,抑或如何處理
方為道法,請統一規定。
決 議:一、目前法令仍須留設、公會可專案建議修改法令。
二、依照市政府建築基地面臨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小於二公尺以下)申
請指定建築線及退讓建築補充規定。
三、視各案分別再提檢討。
四、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現有巷道退縮地不可計入空地,但依
解釋令截角地可以計入空地。
五、若現況已非道路,在基地內可併入申請建築,其他視個案認定處理。
提案七:獨門獨院分期興建之透天房屋,其防火間隔如何留設,請統一規定。
決 議:仍依現行法今辦理,不合理處請專案建議。
提案八:國有或省屬公共設施用地興建公有建築物,基地圍牆內有代管使用中之國有
土地,國有土地為細長且狹窄之土地,緊臨建築線使用分區亦屬公共設施用
地,克正辦理撥用中,是否須視為畸零地保留建築。
提案人:黃德介建築師
暫決議:請局長裁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