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05.24台建師嘉字第三十號

台灣省嘉義市政府 第七次法令疑義協調會紀錄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嘉義縣市辦事處

 

一、時間: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     86.05.24台建師嘉字第三十號

 

二、地點:陳資雲建集師事務所會議室

三、出席人員:(嘉義市政府)

       陳局長基本、蘇技正昭茂、陳課長榮興、范惠真、吳秦豐、柳景仲、

       鄭景文、林東宏、蔡正雄、許瑞榮

       (建築師公會)

       林建良、劉家麟、侯長輝、郭榮鍊、陳資雲、陳兆璋、侯長輝、劉瑞

       豐、洪志濃、吳坤泉

 

四、討論提案:

提案一:最近建築技術規則修正後有文詞表達不清,敬請共同研究一遍,達成共識,

    認識一致,利於邇後執行,敬請討論。

決 議:新修正的建築技術規則如有疑義,報省公會向內政部反應。

 

提案二:現有巷道建築線指定,巷道寬度小於2公尺部份,巷道總長度應否計入疑

    義,題請討論。

說 明:(如附圖、併口頭說明)


決 議: (一)圖例壹現有巷道總長度為A+B=30+15=45m

     (二)市政府所訂2公尺以下現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及退讓建築補充規

        定,為避免與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抵觸,應回歸台灣省建築管理規

        則之規定,並自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三)圖例壹現有巷道應自中心線各退縮3公尺。(含A、B基地)

     (四)A基地係屬角地,應受截角限制。

     (五)C基地臨接建築線之長度,依現有巷道規定,退縮巷道後之寬度為

        臨接之長度。

     (六)C基地可以申請建築。建築物高度為 1.5x6+6= 15公尺。

     (七)D基地現有巷道總長度若超過80公尺(雙向出口)則應自該巷中心

        各縮3公尺建築(E基地前面同)

     (八)B基地後面現有巷道總長度若超過80公尺(雙向出口)則應自該巷

        中心各退縮2公尺建築,E基地的防火間隔可免留設。

     (九)F基地係臨接現有巷道之角地,應配合D、E基地標準退縮。

     (十)本案係依據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現行規定做成決議。

 

提案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有關建築物高度計算,屋頂突出物樓板上方四

    周設計女兒牆或安全欄杆或防火圍牆,其高度在 l.5公尺以內是否可免計,

    提請討論。

說 明:(口頭說明)。

決 議:由市政府建管課專案請示。

 

提案四:建築物在建照有效其限內完工(已申報開工及各層樓已完成勘驗申報手續)

    僅惟逾期未請領使照,今重新領照之審查原則,提請討論。

說 明:(口頭說明)。

決 議:可依法令規定辦理請領建照及使照。

 

提案五:建築物各層樓之陽台、露台、平台、屋簷涉及產權登記附屬建物面積,請統

    一審查原則。

說 明:(口頭說明) ·

決 議: (一)平面圖上註明即可。

     (二)一樓如註明平台或陽台時應加地坪設施。

 

提案六: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有關建築技術規則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三款規定:「停

    車空間部份或全部設置於建築物各層(含地下層)時,於各該層應集中設置,

    並以分間牆區劃用途。」其『分間牆』應如何審查,提請討論。

說 明:『分間牆』之材料甚多,如何規範;其高度是否有規定應隔多高,是否有防

    火時效之限制。

決 議:一樓部份停車空間分間牆以磚牆或RC牆砌築至頂版隔離。

 

提案七:有關建築地下室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獎勵增設(非法

    定)供公眾使用之停車空間,如由起造人合意倘非屬共同使用部份,可否編

    定門牌辦理產權登記。

說 明:(口頭說明)。

決 議:門牌之編定訂非屬見建管業務。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提案八:有關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第五點規定:「增設停車空間之樓

    層,應整層供停車使用,並得與法定停車空間設於同一層樓,除建築法第十

    條之建築物設備外,不得為其他使用,且每層停車空間不得少於十輛」,所

    示建築物設備是否包括管理該停車空間之管理室,提請討論。

決 議:由市府專案請示.

 

提案九:現有巷道建渠線指定疑義,提請討論。

說 明: (一)依前次協調會結論: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同時連續臨接寬度不足

        二公尺之現有巷道時,免退縮。

     (二)如左圖基地,其建築線指定為何?

決 議:本案於三月七日掛號申請,依「嘉義市建築基地面臨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

    申請指定建築線及退讓建築補充規定」本基地面臨2公尺以下現有巷進之建

    築線指定,免退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