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08.01台建師嘉字第五三號
台灣省嘉義市政府 第八次法令疑義協調會紀錄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嘉義縣市辦事處
一、時間: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時分 86.08.01台建師嘉字第五三號
二、地點:陳資雲建築師事務所會議室
三、出席人員: (嘉義市玫府)
蘇技正昭茂、陳課長榮興、范惠真、林東宏、許瑞榮、鄭景文
(建築師公會)
劉瑞豐、洪志濃、黃德介、侯長輝、張純菁、郭榮鍊、陳資雲、
陳兆璋、劉家麟、謝燿州、徐文志、吳錦榮
四、討論提案:
提案一:內政部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函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
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本處特酌提諸項建議,懇請 貴局審酌參
採,以落實良法之美意,並補要點之疏漏:
(一)實施範圍應明定:
說 明:都市計畫內定區,高層建築、開放空間、特定建築、供公眾非公眾使
用、公有建物…等不因建物使用性質、規模、地區不同而排除在外,故此次實
施範圍建議除自用農舍、拆除合法建物剩餘部份就地整建及依法免建築師設計
之建物外,均因在本次實施範圍。
決 議:由公會建議包括自用農舍、就地整建均納入實施範圍內。
(二)抽查方式應公平公正公開:
說 明:建請 責局籌設抽查小組,由公正人士組成,並由本處推派建築師參
與抽查作業,抽查過程應公開透明以維公正性,准照後依本試辦要點規定抽查,
抽查後三天(六層以上供公眾使用為七天)內應審查完峻,如抽查後有不符規
定,應書面通知改正,如起造人或設計人有異議,應於一星期內填具複核申請
書申請複核, 貴局建管課應於三日(六層以上供公眾使用為十日)內將複核
結果通知起造人,如仍有爭議應召開複核會議,並視實際情形邀請起造人、建
築師,起造人對複錢會議之決議仍有異議時,由 貴局於七日內報請省府處理。
決 議:原則上一個月抽查一次,得視實際情況調整。
(三)發照期限應縮短:
說 明:此要點實施後,希望審查時間能縮短。
決 議:儘量縮短。
(四)使用執照核發應避免再重審建造執照:
說 明:建築工程完峻後依建築法第七十條規定辦理,免再重審,俾免產生前
置開工前審查演變為完工後段再審查,形成更大糾紛爭議,影響核照時效。
決 議:依建築法審查核發。
(五)成立審照之建集法今複核小組:
說明:本要點第七項規定經抽查如仍有異議必要時應召開複核會議,並視實際
情形邀請起造人、建築師參加,惟會議成員組成方式及運作應定位明確以彰顯
其功能,建請 貴局建管課成立建築法令複核小組,並擴大其功能以處理建照
掛號前法令疑義解釋及建照掛號後審查過程中法令之爭議處理,並將處理後做
成通案案例,俾作復審核建照化參考依據。
決 議:由建築師公會法規小組配合市府辦理。
提案二:有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要如何審查,提請討論
決 議:一、審查表上除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欄外,主辦人只審書件有(無)檢附,不
涉及內容審查。
二、建造執照申請書內,第一次通知改正時,主辦人才簽章。如不須改正,
則主辦人不簽章負責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