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03.24台建師嘉字第十五號

台灣省嘉義市政府 第九次法令疑義協調會紀錄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嘉義縣市辦事處

 

一、時間: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87.03.24台建師嘉字第十五號

 

二、地點:陳資雲建築師事務所會議室

 

三、出席人員(嘉義市政府)

       陳局長基本、蘇技正昭茂、許課長世湒、陳課長案、黃瑞卿、陸兆惠、

       柳景仲、林東宏、鄭景文、許瑞容

      (建築師公會)徐文志、黃德介、劉家麟、詹朝光、侯長輝、張純菁、

       郭榮鍊、林明仕、陳資雲、陳兆璋、賴朝全、洪志濃、劉家麟

四、討論提案:

提案一:有關建築執照快速發照的作業方式,及實施日期,提請討論。

說 明:一、為了周詳考慮更為實質的作業方式

    二、依86.3.6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嘉義縣市辦事處三月份月例會決議辦理。

決 議:一、如要審查之案件用綠色卷宗,並即刻發照。

    二、為接受審查之案件用橘色卷宗,並循一般程序發照。

    三、所送建資料文件內容不符或不齊全,不予排序審查。

    四、部份涉足法定空地之建築基地得以合併申請拆除與建照執照,唯核准後

      於送開工報告書時,需檢附法定空地塗銷證明之文件。

    五、有關軍事禁限建地、山坡地、行水區、都市計畫容積率實施區之範圍圖,

      請市政府提供,由公會裱褙後,訂於四月十五日開始實施快速發照。

    六、每星期一、三、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由市政府建管

      人員一位及建築師二位共同審查。若審查通過,隔天送至建管課立即發

      照。

提案二:關於現有巷道圖之製作問題,提請討論。

決 議:參酌最近全市都市計畫地形圖,直接套上地籍圖,加上建管課前所核發過建

    築執照之地籍套繪圖;先請公會試做一張之結果,再研議如何辦理較妥。

 

提案三:有關變更使用用途,建築師簽證的相關事宜,提請討論。

決 議:就設計圖說需檢討部份,由建築師簽證負責。

 

 

 

 

 

提案四:建請農會建築免申報勘驗。

說 明:按台灣省建築師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後段…依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免

    由營造業承造及建築師監造之建築物由起造人自行依核定圖樣施工免予施

    工勘驗。

決 議:依照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8條規定,則免申報勘驗。

 

提案五:於山坡地範圍內未開闢完成之計劃道路對於應設昱騎樓之基地應如何留設騎

    樓,請惠示。

說 明:一、依建築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建築物設有騎樓者其地面不得與鄰接

      之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但因地勢關係,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

      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又以技術規則第五十七條款之規定,騎樓地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

      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表面舖裝應平整,不得裝置

      任何台階或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做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

    三、再以依83.3.2建四字第0二三四三七號函。會議結論第二項稱:「於指

      定建築線時一併指定道路標高…」云云,惟依現行本市都市計畫課指定

      建築線時皆無道路標高之指定。致騎樓之留設倘須順應道路坡度,將無

      所因應。爰依上述之說明倘基地因地勢之關係致須設置台階時,騎樓與

      道路邊界處以高度應如何規範?至可設置台階式騎樓之地勢又如何判

      知?

決 議:一、建請市政府全面檢討本市山坡地範圍。

    二、建請市政府騎樓地設置辦法及山坡地因地形地勢限制,是否有必要設置

      騎樓地?

    三、有關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二六三條規定,建築

      基地應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設置人行步道,其退縮距離不得小

      於1.5公尺;若在於法定騎樓地3.5公尺時,是否包括在內,或先退縮

      1.5公尺,再加設置騎樓,或有騎樓地就免再退縮1.5公尺等法令疑義,

      請市政府盡訴速請內政部釋示。

    四、上開所疑慮尚未釋示前,目前暫定依如圖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