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03.30台建師嘉字第0二四號

台灣省嘉義市政府 第十二次法令疑義協調會紀錄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嘉義縣市辦事處

 

一、時間:八十八年三月三日下午三時      88.03.30台建師嘉字第0二四號

 

二、地點:台灣省建渠師公會嘉義縣市辦事處會議室

 

三、主持人:陳局長基本、徐主任文志

 

四、出席人員:(嘉義市政府)

       陳局長基本、蘇技正昭茂、魏課長清章、林東宏、黃瑞卿、陸兆惠、

       柳景仲、黃昆木、官妙燕

       (建案師公會)

       徐文志、洪志濃、林建良、黃德介、侯長輝、張純菁,郭榮鍊、林明

       仕、陳資雲、陳兆璋、劉家麟、賴朝全、鄭正雄、吳錦榮、侯文嘉、

       謝燿州、陳茂柏、吳德揚、王國興

 

五、討論提案:

提案一:有關本市自八十七年四月一日實施建造執照建築師簽證負責及建築師公會協

    審以來,協審案件日益減少,而直接掛入市府案件居多,似有違實施意旨,

    建請市府協助落實協審制度之推動績效,請討論。

決 議:一、市政府針對協審案件時效上儘量配合。

    二、協審掛號案件建築師公會內部以內規加以規範。

 

提案二:有關領得建造執照後案件之抽查,建請市府惠知本處以派員協同檢討,並以

    增加本處會員法規學習之機會,請討論。

決 議:一、維持現行規定辦理。

    二、被抽查建築師對案件有疑義時,提法規小組討論。

 

提案三:為合照申請之一宗建築基地,其以私設道路作為基地內道路,為適應人車分

    道之設計理念,是否於私設道路與建築線之臨接處設置一二O公分以下之高

    低差階梯,請討論。

決 議;專案請示。

 

提案四:有關建築基地臨接未開闢完成之計劃道路,而以私設同意之道路作為臨時通

    行時,該基地之建築物若不須設置法定停車位,則其臨時通行之道路寬度應

    為若干,若須設置法定停車位,則應留設之寬度為何,而申領使用執照時,

    是否須過廓示該臨時道路之通行寬度,請討論。

決 議:非案件基地內之私設道路不予理會,只要基地有面臨建築線即可。

 

提案五:有關污水處理設施許可證明文件報備執行方式疑義,請再研議討論。

決議:俟環保署開會決議之節結論再憑辦理。

 

提案六:有關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十七條(詳附件)解釋執行疑義,請討論。

決議: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