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12.06台建師嘉字第八五號

 

台灣省嘉義市政府 第十三次法令疑義協調會紀錄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嘉義縣市辦事處

 

一、時間: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三時      88.12.06台建師嘉字第八五號

 

二、地點:台灣省建渠師公會嘉義縣市辦事處會議室

 

三、主持人:陳局長基本、徐主任文志

 

四、出席人員:(嘉義市政府)

       陳局長基本、蘇技正昭茂、魏課長清章、黃瑞卿、陸兆惠、柳景仲、

       林東宏、黃昆木、官妙燕

       (建築師公會)

       徐文志、謝燿州、鄭正雄、吳錦榮、許瑞榮、詹朝光、黃書清、郭文

       雄、蔡明宏、陳茂柏、張仁權、張弘昌、王國興、蔡敏三、林建良、

       黃德介、侯長輝、張純菁、郭榮鍊、陳資雲、陳兆璋、吳坤泉、劉家

       麟

五、討論提案:

提案一:有關建築執照申請、地質鑽探資料,可否併同結構計算書圖,於開工時檢附,

    請討論。

決 議:於申報開工時檢附地質鑽探報告、結構計算書及結構詳圖二份、一份供市府

    存檔、另一份製作副本自行領回。

 

提案二:辦理變更使用時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部份,是否仍應由建渠師簽證負責,請

    討論。

決 議:有關辦理變更使用事涉建案技術規部分,仍應由建築師簽證負責,請建築師

    承辦案件時,應妥為檢討為宜,以免簽證不實。

 

提案三:有關使用現場構築型污水處理設備是否須申報勘驗手續,請討論。

決 議:一、有關使用現場構築型污水處理設備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之

      規定非屬勘驗部份,應免辦理勘驗手續。

    二、有關使用「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時,應於申請建造執照,平面圖標示

      該埋設位置、使用人數及採樣口位置。並於申報開工時,檢附預鑄式污

      水處理設備圖說及合格證明資料。若於申領使用執照時,其與申報開工

      檢附之資料不符時,於竣工時併案辦理更正。

 

 

提案四:申請建這執照及使用執照時,請詳予檢查後再行送件,請討論。

決 議:由建築師公會籲知所屬建築師會員,遵照辦理。

 

提案五:程序補照之案件,其開工及勘驗程序,應如何辦理,請討論。

決 議:視申請補照之個案。依有關法令辦理。

 

臨時動議:

提案一:為九二一及一O二二地震後, 貴府工務局長官及建管人員率同本處建築師,

    積極投入救災工作,一切以救災為優光,襄助政府對於受損之建築物提供義

    務之損害評估與諮詢工作,以安定人心為重。而致本處建築師對於承辦案件

    無法按正常之作業時間申請完成,建請 貴府准予展延申請建造執照補正時
    限,以顧全起造人等之權益,請討論。

決 議: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依補正時限屆期後展延三個月。

 

提案二:對於領得建造執後,因九二一及一0二二地震後,餘震不斷,是否得展延開

    工時限,請討論。

決 議:由市府工務局專案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