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執照竣工查驗
使用執照竣工查驗
制度概述 (點選展開)
嘉義市政府依《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48 條規定,委託專業機構(受託單位)辦理建築物使用執照之竣工查驗業務及施工中勘驗業務,以提升查驗效率並確保建築品質。
使用執照竣工查驗內容 (點選展開)
竣工建築物在不違反建築法令等相關規定得修正竣工圖報驗,包含以下情形:
同一居住單位內之隔間、外觀形狀、門窗或開口位置如有變更者。
建築物之陽台、屋簷及雨遮,其位置移動或形狀、尺寸變更,在不涉及建築法令或建築面積增減者。
建築物附設之固定設備(如蓄水池、機械室及受配電室等)面積與位置變更,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不影響原核准使用用途者。
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位置或數量如有變更者,在不涉及當層法定停車數量及容積增減者。
直通樓梯構造、位置或尺寸不變,僅通行方向變更或非直通樓梯數量增減者。
雜項工程若因地形或地質原因,致施工後工程造價增減在十分之一以下,得按實做數量併案修正竣工圖報驗。
防火門窗應依核准圖全部裝設完竣。
各門框、窗框應裝設完成。
立面應依核准圖說標示之表面飾材完成。
核准圖說未標示飾材者,應施作粉光或粉飾。
1. 公共設施
屋頂、樓梯間、門廳、牆壁、車道等公共設施飾材應依核准圖說完成。
核准圖說未標示飾材者,應完成粉飾。
2. 分戶牆及防火區劃
分戶牆及防火區劃牆應完成並完成粉飾。
3. 地坪
地坪飾材應依核准圖說完成。
留設之天井應依核准圖施工並粉飾完成。
騎樓地坪及其天花板應依核准圖說鋪飾完成。
核准圖說未標示飾材者,應施作粉光。
室外停車空間及出入車道應依核准圖說施作,且車位範圍應予劃線標明。
室內停車之車位範圍,應按核准圖編號並漆繪完成。
機械停車設備之機件應安裝完成,底座固定並經測試確實可供停放車輛。
基地範圍內之排水溝應建造完成,並引入公共排水溝且均應確實疏通。
不得留置鋼筋(裸露預留鋼筋一律要求移除;預留開口者一律封閉,才予發放執照)。
建築物附設之主要設備應全部裝設施作完成。
私設道路(通路)、基地內通路應依核準圖說施作。
查驗人員資格要求 (點選展開)
受託單位辦理竣工查驗及施工勘驗業務者,應置有 10 人以上具實際建築工程經驗之建築師,資格需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領得建築師開業證書二年以上
未受建築師法或技師法申誡二次以上之懲戒處分
未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
使用執照竣工查驗作業流程簡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