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震初評及詳評
耐震初評及詳評
耐震評估之根本目的在於保障居住者及使用者之生命財產安全,減少地震災害造成之損失,並協助政府推動老舊建築物補強政策。
法規依據
建築法第 77 條之 1: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
內政部「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
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耐震改善補助辦法
各縣市政府辦理耐震評估補助計畫
技術規範
《建築物耐震評估與補強技術手冊》(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最新版)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內政部,112 年版)
CNS 15176《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法》
《地盤液化潛能評估及對策技術手冊》
ASCE 41 Seismic Evaluation and Retrofit of Existing Buildings(參考)
本作業流程適用於下列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建築用途:
住宅、辦公、學校、醫院、工廠及公共設施等
結構系統:
RC 構架、鋼構、磚造、木造及混合結構
建造年代:
以民國 88 年(1999)921 大地震前完工之建物為優先
層數限制:
地面層以上五層樓以下(超高層另依專案評估)
不適用情形:
暫時性構造、地下構造物、橋梁及工業設備
評估作業流程總覽
耐震評估作業依序分為以下六大階段 :
前置準備
主要工作:案件受理、資料蒐集、委託合約
輸出成果:工作計畫書、文件清單
現場調查
主要工作:實地踏勘、構材量測、損害記錄
輸出成果:現場調查報告、照片紀錄
初步評估
主要工作:快速篩選、評分、初評結論
輸出成果:初步評估表、篩選結果
詳細評估
主要工作:結構分析、耐震能力計算
輸出成果:詳細評估報告、分析模型
評估結論
主要工作:成果判定、補強建議、風險分級
輸出成果:綜合評估報告書
後續追蹤
主要工作:補強監造、複查、建檔管理
輸出成果:補強完工報告、歸檔文件
依臺灣現行建築物耐震評估相關法令,所稱「耐震評估人員」會因業務類型不同,而有不同資格要求。主要可分為:
建築物公共安全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人員
都更危老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人員
一、建築物公共安全「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人員資格
法源:
1.《建築法》第77條
2.《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人員認可要點》
「評估檢查員」資格須符合下列之一:
1.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或依法登記執業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開(執)業五年以上者。
2.未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未登記執業之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具有五年以上建築結構工程經驗者。
3.前項評估檢查員應取得內政部部同意相關機關、團體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相關教育訓練之證明文件。
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人應委託領有內政部核發認可證之評估檢查專業機構依規定辦理,不得自行委託評估檢查員辦理。
二、危老重建「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資格
法源: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危老案件耐震能力之評估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1.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或所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舉辦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講習會,並取得結訓證明文件。
3.需為內政部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
建築物耐震評估作業流程簡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