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檢查與複查
公共安全檢查與複查
制度概述 (點選展開)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制度之辦理依據:
建築法第77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定期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第4項授權委託查核及複查業務。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民國111年12月28日修正):
規定申報人、申報範圍、專業機構及人員資格、查核程序、耐震能力評估等事項。
嘉義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作業要點 (民國113年2月27日公布):
規範專業機構或人員簽證不實之認定程序、罰則及缺點記錄制度。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查核及複查作業須知:
規定受託廠商辦理查核及複查之程序、品質管理、計價及罰則等事項。
公共安全檢查與複查內容 (點選展開)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3條,申報範圍分為兩大類:
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
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二)申報人規定
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
申報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公寓大廈得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申報人:建築物所有權人 (建築物同屬一使用人者,該使用人得代為申報)
複查執行對象為前一年度第3至4季及本年度第1至2季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合格場所。每季複查場所原則為31至66件(不含候補場所),實際數量由主管機關決定。
查核及複查人員有下列情形應自行迴避,並調派其他專業檢查人代理:
● 原申報案件之專業檢查人
● 查核/複查案件之原專業技術人員或申報場所負責人、投資人,為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
● 複查人員曾與場所有業務承攬關係者
公共安全檢查與複查人員資格要求 (點選展開)
檢查人員資格要求
得標廠商所屬查核人員(至少10名以上專業檢查人)其認可資格包括「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
4年內無涉及建築法第77條第3項之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裁罰紀錄
複查人員資格要求
領有內政部核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證」
防火避難設施類認可 → 執行防火避難設施類複查
設備安全類認可 → 執行設備安全類複查
4年內無涉及建築法第77條第3項簽證內容不實裁罰紀錄
簽約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查人員教育訓練(至少1場)
註記:公安合約係市府標案,今年本公會未得標,故無承攬。
公共安全檢查與複查作業流程簡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