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裝修審查
室內裝修審查
審查制度概述 (點選展開)
制度概述
台灣現行室內裝修制度,主要依據《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其目的在於維護建築物使用安全、消防避難及公共安全。許多民眾認為室內裝修僅屬美觀改善,但當工程涉及隔間變更、天花板施作、固定櫃體、消防設備或管線調整時,便可能影響建築結構、防火區劃與逃生動線,因此依法需納入管理。
現行制度要求相關工程應由合法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設計、施工,部分案件並須依法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及竣工查驗。實務上,老舊建築常因圖說不符、違建或過去未依法施工,增加審查與改善困難。建築師公會審查單位的角色,即是在法規與公共安全基礎上,協助確認裝修內容符合規定,以降低日後使用風險,保障住戶與公共環境安全。
(二)法源依據
● 《建築法》第77-2條
●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嘉義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事項規範》
依建築法第77-2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相關規定申請審查許可。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1. 增設廁所或浴室。
2. 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1.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2. 內部牆面裝修。
3. 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1.2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4. 分間牆變更。
● 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 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 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簡易室內裝修概述 (點選展開)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
《嘉義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事項規範》第7條
(二)排除對象
休閒娛樂服務業及電子遊戲場業除外(嘉義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事項規範第7條)。
(三)適用對象
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且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符合下列各項之一:
1. 住宅。
2. 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3. 十一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室內裝修審查人員資格要求 (點選展開)
嘉義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室內裝修審查人員(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必須是經內政部指定,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8 條資格,領有「審查人員講習訓練合格結業證書」的人員擔任。
室內裝修相關人員資格要求 (點選展開)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如下:
●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 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 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二)專任專業技術人員配置(管理辦法第9條)
室內裝修業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 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 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 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者: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一人以上,或兼具兩種資格者一人以上。
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時,其名稱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三)專業設計技術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16條)
● 開業建築師。
● 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四)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17條)
● 建築師。
● 土木、結構技師。
● 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建築工程管理、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室內裝修審查作業流程簡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