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審查
無障礙審查
制度概述 (點選展開)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86.7.18)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此為無障礙建築物相關法規之最高位階依據。
(二)身心障礙者相關法律沿革
殘障福利法(民國69年)
最初立法,建立身心障礙者福利基礎框架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民國86年)
增訂既有建築物未改善罰則;公共建築物須設置無障礙設施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民國96年)
增訂應設置無障礙設施種類;明確規範替代改善計畫程序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民國103年)
依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八大原則(含無障礙原則)推動落實
(三)無障礙建築物相關法令
無障礙建築物之管理依循下列主要法規體系執行:
憲法(最高位階)
建築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88條(96年7月修正)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建築物建造執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圖樣總類及說明書應標示事項表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設置要點(57條3項)
無障礙審查內容 (點選展開)
依建築物取照種類,無障礙建築物管理機制分為三大類:
(一)建造執照階段
適用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之規定,完整設置無障礙設施,並於圖樣說明書中標示相關內容。
(二)使用執照階段
適用法規:「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
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時,主管機關依勘檢作業原則辦理無障礙設施之查驗,確認設置項目與內容符合規範要求,方可核發使用執照。
(三)既有建築物改善
適用法規:「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既有公共建築物因建築物構造、古蹟維護或自然環境等特殊因素確有困難者,得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核後依計畫改善。
建築技術規則第167條(無障礙建築物專章)
(一)適用範圍
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
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
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150平方公尺或每棟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100平方公尺。
(二)地面層規定
前述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
(三)免適用規定
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
(一)適用對象(勘檢作業原則)
新建、增建使用執照公共建築物
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公共建築物
變更使用執照公共建築物(依現行規範執行有困難者)
(二)替代改善計畫申請條件
公共建築物因下列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軍事管制
古蹟維護
自然環境因素
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
替代改善計畫應包括:不符規定之項目、原因及替代改善措施與現行規定功能之檢討、比較、分析。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審查(勘檢)人員資格要求 (點選展開)
勘檢人員法定資格
依內政部函頒「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第五條規定,勘檢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取得結業證書:取得內政部營建署於民國97年7月1日以後委託辦理之「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結業證書。
督導小組資歷:曾擔任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小組委員連續三年以上。
勘檢委員資歷:曾擔任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勘檢小組委員連續三年以上。
培訓講習報名資格
可參加培訓講習的對象分為四類:
政府與專技人員:直轄市、縣(市)及內政部指定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之建管人員、社政人員、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成員、開業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機關(學校)營繕工程人員、室內裝修專業設計及施工技術人員等相關從業人員。
社福與照顧機構人員:相關社會福利團體、長期照顧(護)機構從業人員。
相關科系畢業生: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土木、營建管理及相關科系畢業,從事無障礙環境規劃設計及施工相關業務者。
一般社會人士:對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及施工有需求之一般民眾。
取得結業證書的方式
參加人員於講習完畢並經測驗合格,方能取得講習合格資格。講習合格者,報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備查後,由「社團法人臺灣無障礙協會」發給結業證書。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 (點選展開)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由下列人員組成「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
相關主管單位代表
建築師公會代表
各障礙類別之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相關專家學者
(二)職責
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
各類建築物無障礙設施項目優先改善次序之擬定
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
公共建築物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審核
(三)委員資格
取得內政部營建署97.7.1後委託辦理之勘檢人員培訓講習結業證書
曾擔任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小組委員連續3年以上
曾擔任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勘檢小組委員連續3年以上
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
(四)講習要求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對聘任之諮詢及審查小組人員,應辦理至少三個小時之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講習項目包括: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內容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諮詢及審查注意事項(含諮詢及審查錯誤樣態說明)
諮詢及審查程序及任務
其他相關事項
(五)終止聘任條件
執行諮詢及審查案件違反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或認定原則規定
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無障礙審查作業流程簡圖